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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学校一把爱的“戒尺” 给老师一份管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量:1183次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老师、家长和社会的广泛热议。

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第二中学2016级3班学生李某某、王某某逃课到操场玩耍,班主任杨老师把两个逃课学生叫回后用课本抽打了他们五莲二中认为此举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教师做出停职,赔礼道歉,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在学校已经处分的基础上,对涉事教师处以扣发绩效工资、纳入信用黑名单等多项处理。 此事经网友曝出后,引起争议,最后此事引起五莲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教体局、学校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7月23日教体局已撤销追加处理决定。根据涉事老师个人意愿,已将其从原学校调往五莲一中做好教师学生的后续安抚、思想工作。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该不该管?敢不敢管?应该怎样管?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大家期盼已久的“戒尺”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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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11月1日国家九部委《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即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建议,为遏制校园欺凌,应通过立法将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教师,“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则建议修改《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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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答记者问时称,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规范;抓紧修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利,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

那么,老师管教学生,边界在哪里? 惩戒规则》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罚站一节课,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惩戒。

《惩戒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而且多名专家、校长、老师表示《惩戒规则》界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惩戒规则》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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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惩戒规则》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进行了规定: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不得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北京市丰台二中副校长彭宏认为,这个规定有惩戒的目的、惩戒的原则,还包含了惩戒的不同等级,“挺具体的,操作性也挺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教师李颖认为,这个惩戒细则让老师们工作的后顾之忧少了。坦率地讲,教育学生难度越来越大,很多时候,老师们想管而不敢管,因为,不知道哪句话就让自己成为了“被告”。现在有规章出台,老师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做教育。对于教师权责,《惩戒规则》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当然学生对于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情况《惩戒规则》也规定了申诉和救济途径。《惩戒规则》指出,学校应当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惩戒规则》对家长责任也作了规范,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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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规则》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近几年中小学教师因不敢管、不会管而引起家长和学生误会及争议的现实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从育人的角度来讲,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是必须的,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人格健全。

高一(22)班 高铭卿

指导老师:管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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